索引号 | pingyijytyj/2022-000031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9-18 |
文号 | 平教发〔2022〕3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平邑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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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发〔2022〕36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全县各学校、幼儿园: 《平邑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校服品质,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服是体现新时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新要求,是建设新时期美丽新校园的象征,是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效途径。开展着装教育工作要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提倡学生在参加升旗仪式及其他重大集体活动时,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以促进学生良好着装礼仪和行为规范的习惯养成。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应予以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省市文件,把学生校服工作做实做细做规范,为学生在校安心学习、舒适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邑县各中小学校(包括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服采购 第一条校服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要以“质优价宜”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根据平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校服功能、款式和面料辅料品种。 第二条学校校服订制与购买,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 第三条采购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采购组织,商定本校是否选用校服事宜。 第四条学生校服订购实行“自愿征订”的原则,一般可分为春秋装、夏装或冬装三种,高中、中职、初中、幼儿园只可选用一次,使用时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再选用校服,小学可根据学生成长和当地经济状况可选用两次,选用种类、品质、时间应征得家长同意。 第五条向学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学校应告知家长“为什么要采购校服、采购校服的依据、采购什么样的校服”,必须向家长明确采购校服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明确校服颜色、款式、面料和价格,对不同意采购校服的学生、家长,应尊重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制学生家长采购。 第六条学校在确定要采购校服后,应采取邀请的方式,邀请有生产能力、有资质、有业绩、有信誉的校服生产企业为学校提供校服服务,但不得少于3家企业。 第七条 学校应对邀请的校服企业进行深度调研,认真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要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有关监督人员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考察和审核工作。考察审核时,应公开透明,考察审核结果家长委员会代表应签署意见,对考察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更换,直至考察合格,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应向家长委员会全体人员公开考察情况、考察结果,认可后方可通知校服企业参与校服采购。 第八条学校采购校服应在征得家长同意和确定校服服务企业后方可组织召开校服采购工作会议,并邀请教育部门管理机构参与采购工作,确保采购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第九条学校应充分做好校服采购前的准备工作,与家长委员会商定采购程序和参加单位及人员,提前通知校服服务企业做好被采购前的准备工作,向校服采购工作会议提供样服,包括校服的种类、规格、数量和价格、质量检验报告等,向会议介绍企业产生能力情况、校服制作标准以及本次校服的制作理念、质量以及价格构成等内容,供家长委员会参考。 第十条学校在采购校服过程中,应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公开透明开展采购工作,采购应按照家长委员会代表现场综合评定打分的办法确定,并现场公布采购结果。 第十一条学校在组织校服采购过程中应做好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文字记录、图片记录和视频记录,监督人员和代表应对采购结果签字认可,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校服采购结果确认后,学校法人代表应与确定校服生产企业共同签订合法有效合同,校服合同按照全县统一规定的校服合同进行签订,签订后应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合同签订不规范,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学校和企业重新签订。未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校服合同,若发生纠纷,其后果由学校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要按照国家“精准扶贫”要求,制定特殊学生群体穿着校服的保障政策。配发校服的学校,要本着“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保证每一个在校学生都能穿着校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赠校服,提供捐赠的校服应当符合国家校服生产标准,保证质量,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向学校提供校服服务的企业应对贫困学生减免校服,减免不得低于2%。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对减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学校应将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校服采购过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按照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整理,与样服一并封存存档,资料与样服档案管理时限与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不得中途销毁,做到备案备查。 第三章校服质量 第一条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 第二条学校应要求校服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参与学校校服采购,学校不得邀请参与学校校服采购。 第四条校服质量保障实行“明标识”“双送检”制度。供货企业需提供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供货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校服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由企业与采购单位共同对供货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费用不得由家长承担),检测合格后,方可付款、发放。校服供货验收过程中,凡是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要求的,采购方一律不得接受、付款,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校服管理 第一条校服管理坚持职能部门监管,学校自主采购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校和学生购置校服。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采购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采购要保持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第二条各学校在确定采购校服时,应上报县教体局主管审核审批,同时提供确定采购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三条各学校在采购校服时,允许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 第四条各学校在采购校服时,校服应具备安全要求,具有安全反光条,贴身校服必须具有35%以上的含棉量,不易掉色,耐洗耐燃,具有本校标志。 第五条 各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以“质优价宜”为原则,校服质量应高于市场质量,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款式应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体育运动与课间活动需要,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具有学校特色。 第六条要加强对校服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建立校服招标采购、质量监控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度。校服收费坚持无偿服务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学校必须保留收支票据,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备案备查。 第七条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采购单位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学校校服实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校服选用结束后,学校与企业应共同对校服进行留样封存,经双方签字后封存,以备上级检查和质量核查,校服留样封存一般应保存三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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