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cgzfj/2022-000008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文号 | 平综执发〔2021〕3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顾问制度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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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综执发〔2021〕36号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省、市、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聘请1-2名律师或法律专家担任局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包括局属事业单位,下同)提供法律服务。局法制科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为我局外聘的法律专家、律师或法律事务人员。所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三)选聘的法律顾问为律师的,应当经局党组会审定后聘任,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条每届法律顾问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各科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公告、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五)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六)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必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四)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八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我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制度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我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我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法律顾问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提出,报局党组会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连续两次以上不能参加法律顾问有关活动; (二)违法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 (三)从事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四)泄露国家秘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六)因其他情况需要解聘。 第十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局党组会商议后决定。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要主动接受局法制科对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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