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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zfcxjsj/2022-0000096 发布机构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9-15
文号 平住建发〔2021〕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平住建发〔2021〕13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企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
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基础民生保障。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新冠疫情为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增添了变数,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局相关科室一定要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大力提高建设、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单位及广大建设职工的质量安全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常抓不懈,把质量与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优化相关建筑市场环境

(一)严格法定工程建设程序。凡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对参与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考核档案。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行为。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凡属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发包,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依法分包工程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承包。

(二)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全面运行临沂检测监管云平台,实现对检测机构和检测市场的信息化监管,全面实行试样试件和检测报告“双码”管理制度,切实解决虚假试样、虚假报告、超资质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审核公示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检测项目和参数,由建设单位按照公示的检测范围和能力签订委托合同。加强外地检测机构进平登记管理及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停止在我县开展检测活动。

(三)加强混凝土市场监管。按照《关于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及预拌砼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混凝土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实施预拌混凝土产品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制度。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重点加强原材料控制、实验室管理及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等方面监管。对混凝土施工质量重点加强工程实体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抽查抽测,发现混凝土抗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坚决整改,并对责任单位严肃追责依法处罚。

(四)强化信用考核结果运用。完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化平台,依托平台全面采集、准确记录、分类发布、实时共享市场主体各方质量安全行为信息,并与省信用平台互联共享,依法公开。定期发布考核结果,将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全行业和工程监管全过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行业、企业、社会高度联动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按照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质量安全自控能力。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图纸要增加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设计专篇,强化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严格把关。质量检测机构要及时、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

(二)加强监管,推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相关科室要明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明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范围,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两书一牌”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制度。各相关科室要切实发挥作用,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曝光不良信息,落实“黑名单”制度,推动企业自觉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三)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与日常监督巡查、专项检查紧密结合,确保抽查内容全覆盖、抽查对象全覆盖,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公正性。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以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企业为重点,及时发现和处置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

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一)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产品,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技术进步,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活动。鼓励企业进行二次开发和自主创新,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积极申报技术专利。全面推广应用远程监控、自动监测、BIM等新产品新技术,加强“技防”能力建设。

(二)构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全面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总结推广试点项目成功经验,开展达标工程和示范工程评选,实行实物样板、可视化交底、隐蔽验收影像留存制度,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以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建办质函〔2019〕90号)为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管理行为标准化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进行考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停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每个项目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

(三)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单位“到岗履职、材料检验、过程控制、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抽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墙体裂缝、渗漏、节能保温等常见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在图纸设计中要突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篇,指导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并将其列入图纸审核的重要内容。实施精品工程战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四)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赋予相应的表决权、停工权、处罚权、否决权;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推行安全总监制,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并充分授权。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施工现场双重预防体系落实。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规范专项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交底、验收和监测。充分利用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监管,确保现场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五)全面提升工人素质和技能。企业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培训制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确保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各项技能。

五、积极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

(一)建立综合协调推进机制。住建局将尽快成立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专班,负责推进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各企业、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统一接诉、分派处理、答复、回访工作流程和时限,明确各环节牵头单位、牵头人的责任,加大宣传曝光和行政处罚力度,对投诉处理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

(二)有效分类处理投诉问题。处理工程质量安全投诉时,应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对于一般质量缺陷,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保修单位尽快组织维修;对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其结论应向投诉人出示。对于检测或鉴定结果认为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由保修单位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保修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原设计单位签认,且经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后,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

(三)切实解决投诉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商品房开发质量责任主体流动性强,投诉后质量责任追究难度大。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对于住户投诉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如开发单位或保修单位已无法找到或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按照规定动用保证金托管账户,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维修,消除隐患,切实依法维护住户合法权益。

(四)建立问题追溯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投诉责任追究,对于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依法追究项目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积极处理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不良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惩戒,依法在相关媒体公开,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认真处理好质量问题。倒查企业责任和监管漏洞,对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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