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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czj/2022-0000102 发布机构 平邑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3-16
文号 平财办发〔2020〕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批)》的通知

平邑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批)》的通知

平财办发〔2020〕3号


各镇街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局,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二 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财政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批)


为统筹推进全县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各项疫情防控财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恢复生产,方便企业和社会各界办理或咨询,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上级财税部门制定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财税优惠政策中平财办发[2020]1号文件未涉及的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金支持防疫抗疫相关产业政策

(一)省级政策。推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有意向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支持对象。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及网上办公、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产业。

2、政策内容。省新动能基金公司要为相关企业开通项目对接对色通道。对原有入库项目,新动能基金公司要尽快梳理疫情防控有关项目名单,及时组织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线上对接。对新申请入库的疫情防控有关项目,申报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疫情防控XX行业”信息,新动能基金公司要简化流程,实现当天申报、当天入库、当天安排基金管理机构线上对接。

3、办理程序。企业可从山东财金集团门户网站首页点击“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或直接登陆省新动能基金公司网站(www.sdxdn.com.cn/)注册账户后自主申报。

(二)市级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有意向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支持对象。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企业及网上办公、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产业。

2、政策内容。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为相关企业开通项目对接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按照《落实方案》要求,择优向市基金公司推荐项目。对原有入库项目,市基金公司要尽快梳理疫情防控有关项目名单,及时组织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线上对接。新申请入库的疫情防控项目,申报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疫情防控XX行业”信息,市基金公司对这类项目将简化业务流程, 实现当天申报、当天入库、当天安排基金管理机构线上对接。

3、办理程序。企业可直接登陆市基金公司网站(www.lycyjj.cn)完成在线申报,或拨打0539-8053388对接相关事宜。

联系人:王荣蓉,电话:(0539)2092912

二、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政策

(一)支持对象。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疫情期间,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4至6月份租金视疫情控制情况,结合租户实际经营情况另行决定。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生活服务业,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三)办理程序。有对外出租房屋的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与承租方对接,严格落实房租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商户,由出租房屋的单位直接减免,无需审批,减免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

联系人:孙伟,电话:(0539)2092901

三、旅游企业用工补贴政策

(一)支持对象。全县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旅游企业。

(二)政策内容。对2019年度A级景区、星级饭店入库税费缴纳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用工补贴,参保职工100人以下的按实际用工人数补贴,参保职工100人以上的按100人进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自2020年3月起,连续补贴3个月。所需资金从旅游宣传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办理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县文化旅游局通知要求,将所需材料(纳税额须经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定,参保职工人数须经人社部门认定)报县文化旅游局。

2.县文化旅游局按照政策文件和上级通知要求审核企业申报材料。

3.县文旅局审核后,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4.县财政局根据县文旅局提出的资金申请,复审后将用工补贴资金下达县文旅局,由县文旅局直接支付旅游企业。

联系人:程中月,电话:(0539)2092936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支持对象。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二)政策内容。自 2020 年 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由企业足额补缴。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 1 个百分点。

(三)办理程序。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并经规定流程批准后,县财政局配合县人社、县医保等部门切实保障缓缴期间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企业养老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各项社保基金,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联系人:王欢, 电话:(0539)2092931

五、支持稳就业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符合免缴规定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已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吸纳就业补助,补助时间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机构向我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县财政局根据人社部门审核情况和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联系人:王欢, 电话:(0539)2092931

六、新冠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政策

(一)政策内容

1.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医疗费补助。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对县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 予以补助。

2.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补助。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的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政策予以适当补助。

(二)办理程序。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汇总统计确诊和疑似

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政策支付后剩余部分,报所县卫健部门审核,由卫健部门汇总后向申请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

联系人:王欢 ,电话:(0539)2092931

七、养老服务业纾困解难政策

为减轻疫情对养老服务企业影响,支持其稳定发展,对养老服务业实施阶段性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疫情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和一线养老服务医护人员。

(二)政策内容。符合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市财政对运营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奖补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20%,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补提高50%;根据疫情期间全封闭养老机构在岗护理人员和入住老人数发放每人100元一次性疫情防控补助;对一线养老服务医护人员入职补助和职业技能补助提高20%。

(三)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向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结果和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申请机构。

联系人:王欢, 电话:(0539)2092931

八、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政策

(一)政策内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疫情防治一线人员,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援鄂人员提高 1 倍);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治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对市内参加疫情防治一线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保障。

(二)办理程序。医疗机构拟定发放待遇人员名单,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并公示 5 个工作日后,由县卫生健康部门初审, 经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经市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县财政局根据卫健部门审核备案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医疗机构。

联系人:王欢 ,电话:(0539)2092931

九、加大出口企业投保出口短期信用险保费支持力度政策

(一)支持对象。投保出口短期信用险的出口企业。

(二)政策内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信保保费支持比例不低于50%,其他市场支持比例不低于30%;采取“信保降费+政府支持”模式,对企业购买资信报告费用给予支持,引导出口企业利用资信产品高效甄别、快速筛选海外买方。

(三)办理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口企业按照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将所需材料报县区商务部门。

2.县区商务部门按照政策文件和上级通知要求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报市商务局审核。

3.市商务局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

4.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分配方案,复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

联系人:王荣蓉,电话:(0539)2092912

十、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政策

(一)支持对象。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重点展会境外展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对省、市统一组织参加重点展会的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的展位费,参照原有政策给予支持。筛选企业参展意愿强的重点展会,对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并对人员费等给予支持。对企业上线知名电商平台开展产品展示、品牌推介、买家推荐、全球进口商数据搜索的费用给予一定支持,促进线上洽谈交易。

(三)办理程序

1.市商务局公布省、市统一组织参加重点展会名单。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将所需材料报县区商务部门。

3.县区商务部门按照政策文件和上级通知要求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报市商务局审核。

4.市商务局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

5.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的分配方案,复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

联系人:王荣蓉,电话:(0539)2092912

十一、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一)省级政策

1.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政策内容。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

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

3.办理程序。

①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省财金集团初审。

③省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省财金集团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⑤省财金集团按照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二)市级政策

1.支持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政策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最终损失低于财政补偿额时,市级财政补偿资金相应压缩补偿比例。

3.办理程序

①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 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并形成损失的,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破产、注销证明、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等文件,向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提出市级风险补偿申请,市工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

③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审核无误后,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意见。

④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

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的补偿意见,直接将市级风

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联系人:王荣蓉,电话:(0539)2092912

十二、接种预防新冠肺炎疫苗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市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二)办理程序。待疫苗上市后,居民可直接到疫苗接种门诊接种疫苗,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联系人:高启余,电话:(0539)2092976

十三、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办理程序。符合免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免征申请。符合免征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条件的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免征申请。

联系人:高启余,电话:(0539)2092976

十四、免征药品注册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办理程序。符合免征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免征申请。

联系人:高启余,电话:(0539)2092976

十五、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政策

(一)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免征期限。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办理程序。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免征申请。

联系人:高启余,电话:(0539)2092976

十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政策

(一)政策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办理程序。目前,残保金减免缓具体实施办法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中,待办法出台后,将及时公告宣传,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联系人:高启余,电话:(0539)2092976

十七、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

(一)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等情况,及时予以办理。

联系人:高启余,电话:(0539)2092976

十八、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共27项)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以及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收减免缓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县财政局会同税务部门持续加大各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密切跟踪政策运行情况,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调度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推动各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联系人:管亮,电话:(0539)20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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