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czj/2022-00001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文号 | 平财办发〔2020〕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 临政字〔2020)12号 临政字〔2020)14号 临政办字〔2020)5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平邑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 临政字〔2020)12号 临政字〔2020)14号 临政办字〔2020)5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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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办发〔2020〕1号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 临政字〔2020〕12号临政字〔2020〕14号 临政办字〔2020〕5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 临政字〔2020〕12号 临政字〔2020〕14号 临政办字〔2020〕5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 〔2020〕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5号)精神,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涉及财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名单制管理,包括生产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及相关配套的企业,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通讯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规定执行。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贴息(不含已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等规定执行。 (一)关于中央财政贴息的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区)财政、 发展改革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各县(区)财政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审核后,将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和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于5月2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三部门。经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级按规定审核后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此前申报程序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下拨后,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 1.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2.省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由企业向所在县(区)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各县(区)财政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审核后,将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和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于5月20日前联合行文报市三部门。经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此前申报程序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下拨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 3.省财政厅参照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企业贴息,利率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市级财政贴息的申请。对以上纳入中央、省贴息范围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除中央、省贴息资金外,市财政对再贷款利率内其他部分给予全额贴息。 我市有关企业获得中央贷款贴息资金后,可凭中央财政贷款贴息资金到位凭证,向所在县(区)财政、发展改革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贴息申请,经县(区)三部门初审,市级三部门审核后(此前申报程序与本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有关企业。市财政局收到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后,连同市级贴息资金一并拨付至有关企业。 联系人:王荣蓉,联系电话:(0539)2092912 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疫情防控期间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一)补偿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二)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三)补偿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2.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1.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省财金集团初审。 3.省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省财金集团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5.省财金集团按照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并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相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三、关于防疫物资进口贴息政策 对企业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进口的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按照省财政贴息额的20%给予支持。 (一)贴息对象。疫情防控期间向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进口《商务部医用防护物资名录》中的防疫物资的企业。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用防疫物资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 3.贴息金额。在省财政对防疫物资进口企业按照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按照省财政贴息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 1.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检测试剂、 医疗器械等进口项目。 1.进口企业按照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将所需材料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通知要求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报市商务局审核。 3.市商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审核,由省财政厅下发资金拨付文件。 4.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资金拨付通知,及时拨付防疫物资进口贴息资金,并会同市商务局按照省级贴息资金的20%给予企业补 贴。 联系人:王荣蓉,联系电话:(0539)2092912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对缓缴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由企业足额补缴。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交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另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上述降低费率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联系人:王欢,电话:(0539)2092931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经申请, 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或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返还。市财政局根据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规定,按照市人社局审核汇总的结果,及时将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到县区和申请企业。 六、关于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 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对在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同一机构同时具备享受省、市两级补贴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补贴,不重复享受市级补贴。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申报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运营补贴。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申领审核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结果,及时将省、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拨付至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相关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 联系人:王欢,电话:(0539)2092931 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 民。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财政贴息标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办理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足额给予贴息。 联系人:岳宏,联系电话:(0539)2092968 八、关于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政策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 档立卡贫困人员,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可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九、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由县税务局审批。 (二)延期缴纳税款。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办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转报,由省税务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县财政局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困难减免税及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 度,密切跟踪政策运行情况,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调度,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联系人:管亮,电话:(0539)2092961 十、关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提高产运销能力政策 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择优选取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依据“品种+供应量”清单给予奖补。 (一)支持对象。经申报并审核确认,具有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投资合作等长期稳定农产品流通模式,辐射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一是支持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 设,具体包括:新建改造集配中心、冷库,配套建设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垃圾处理等设备;新建改造产地仓,配套建设质检、包装、分拣和柔性仓储等设备;建设移动型、共享型的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二是支持农产品全程冷链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产地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在主销区建设低温仓储配送设施,推广使用标准化载具;支持企业在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中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三是支持供应链末端惠民网络建设,具体包括:建设改造一批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零售网点,发展联合采购和配送平台,建设改造中央厨房、生鲜配送中心等统仓统配设施。四是支持提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具体包括:对山东特色优势农产品在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制订一批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支持建设单一农产品全产业链流通标准体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标准研发和标准化培训,组织专家深入开展 标准化推广应用;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拓展公共品牌营销渠道。 (三)支持标准。支持资金按照市级商务部门审定的“品种 +供应量”清单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2019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冷链物流监控设备及系统购置(改造)项目可全额支持。 (四)支持程序。省级农商互联示范项目企业,向县区商务部门申请设立“品种+供应量”清单,由县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审核,市商务局组织评审并将确定支持的项目和清单 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市财政根据上级资金拨付文件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联系人:王荣蓉,联系电话:(0539)2092912 十一、关于支持保障重点农产品调运任务政策 (一)支持对象。参与政府组织的农产品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包括省内应急调运及对湖北、北京等地农产品应急调运。 (二)支持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支持,省内农产品物流成本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跨省调运的补助比例可提高至50%。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程序。由承担调运任务的企业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复审后,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品种+任务”调运清单确定支持金额,市财政根据上级资金拨付文件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联系人:王荣蓉,联系电话:(0539)2092912 十二、关于优先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政策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区,要统筹利用好各级提前下达的2020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农业生产发展等 资金要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保障“菜篮 子”产品有效供给。各级尚未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要及 时分配拨付,为恢复农业生产提供财力支持。 联系人:林晨阳,电话:(0539)2092916 十三、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 (一)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县区财政按照原定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抓紧兑付落实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相关资金暂按照上年各级财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补助资金规模的50%,于2月底前拨付至无害化处理主体。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先行安排,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后,省市县财政按标准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 完善补助政策。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自2020年起将 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级补助政策范围,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并于2021 年及以后年度逐年兑付。 联系人:林晨阳,电话:(0539)2092916 十四、关于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一)贴息范围。种猪场、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和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生 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生猪屠宰企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 (二)工作程序。各县区按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9年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23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 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要求,将贷款贴息材料于2020年2月20日前逐级报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审 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审核通过后,由各县区于2月 底前将贴息资金拨付至贷款主体。贴息资金由各县从中央和省级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对种猪场、规模猪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待贴息年度结束后, 各县区将贷款贴息材料上报市级初审,经省级审核后,省财政安排贴息资金。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山东农担公司)担保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由山东农担公司做好贴息审核和兑付工作,不重复执 行贴息政策。 联系人:林晨阳,电话:(0539)2092916 十五、关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一)担保对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由山东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2.贷款额度。单户贷款余额控制在10-300万元之间。 (二)担保期限和标准。山东农担公司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即对贷款主体按照0.5%或0.75%收取担保费,按照3.175%兑现贴息。 (三)补助资金兑付。年度担保业务结束后,省财政根据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规模,及时将贴息资金和减收的担保费兑现给山东农担公司。 联系人:巩元振,电话:(0539)2092915 十六、关于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 对产粮大县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 (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予以保障,普通农户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农户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联系人:岳宏,联系电话:(0539)2092968 十七、关于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政策 对开展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的地区,省财政按市县财政保费 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将“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纳入奖补范围,选取有意愿的县开展整县制“保险+期货"试点,加快农业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 联系人:杨雪敏,联系电话:(0539)2092968 十八、关于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政策 对有意愿开展的市县做到“应保尽保",具体按照山东省财 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 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11号)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的通知》 (鲁价综发〔201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种植、养殖及目标价格保险险种不同,分别由农业农 村、畜牧兽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保险承保机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杨雪敏 ,联系电话:(0539)2092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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