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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mzj/2022-0000083 发布机构 平邑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2-19
文号 平民发〔2018〕4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民政局 平邑县财政局关于建立镇(街道、开发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平邑县民政局 平邑县财政局

关于建立镇(街道、开发区)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平民发〔2018〕49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临民〔2014〕134号)及县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26号)等文件要求,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效能为主线,在紧急情况下对急难型困难家庭及时救助,确保有困难的群众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对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备用金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保障、及时高效、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格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

因火灾、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困难家庭及个人。

三、资金筹集

各镇(街道、开发区)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需进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每年由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申请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向每个镇街预拨5万元资金作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对急难型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同时,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为临时救助备用金筹资。各镇(街道、开发区)临时救助备用金每年一般不低于5万元,每当备用金低于2万元时,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向县民政局申请补充资金,县民政局、财政局适时给予补充。

四、救助程序和标准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突发性灾难,需要立即实施救助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受理,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向县民政局低保科报送动用备用金申请,县民政局要及时批复并将批复意见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反馈给镇街,对拟救助3000元以下的由低保科负责人把关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000元以上的由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镇(街、开发区)收到批复后先予救助,5个工作日内按照现有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完备完善审批材料,并于每季度中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备案

原则上年度内,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对困难群众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并通过社会救助热线、网络公共平台等方式,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确保临时救助备用金专款专用,全力保障急难型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备用金补助资金。财政部门通过定期预拨资金支持等方式,在镇(街道、开发区)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不断提高救助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督促检查,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责任追究机制,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缴发放的救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将定期联合检查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情况。


平邑县民政局 平邑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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