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08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0-31 |
文号 | 平民发〔2017〕5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民政局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邑县城乡规划局 关于推进平邑县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
平邑县民政局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邑县城乡规划局
关于推进平邑县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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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发〔2017〕56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财政所、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根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14〕53号)、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转发鲁民〔2014〕53号文件的通知》(临民〔2014〕131号)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文件要求,结合《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相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规划和实施,统筹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严格规划要求。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由县级民政、住建部门主导,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有偿用地的规定,以土地有偿出让方式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充分利用社会富余设施和闲置地产,如闲置校舍、宾馆、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镇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体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要将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鼓励按照“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可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四、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城镇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形成统一领导,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等,按相关用地标准、设计规范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可以分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按相关政策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对需要在其他建筑物内部配建或确实不具备单宗划宗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国土资源部门可将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指标纳入所在宗地的土地供应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承担配建任务的具体内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相关单位或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使用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方向的管理,严禁改变用途。 平邑县民政局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 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邑县城乡规划局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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