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czj/2022-000008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2-03 |
文号 | 平财字〔2018〕7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
平邑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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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字〔2018〕74号 各镇、街道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局,局各单位、科室: 《平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平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平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已经财政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包括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执法权限、法定代表人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事项。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执法职责、承办机构、办理时限等。同时,补充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并公示。 (三)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步骤、办理时限等;《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承办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在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放置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服务指南和岗位信息工作牌,主动公示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办理地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我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征收。行政征收事项名称、金额、标准、依据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需经法规税政科审核,由承办机构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指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二)传统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包括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局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等。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等,通过局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监督办牵头,非税办、政府采购办、会计办等相关单位、科室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法规税政科汇总上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在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局监督办牵头对本部门单位的现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编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并按照规定公布。 (三)局法规税政科牵头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经县法制办审核后在局网站进行公示。 (四)法规税政科负责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在局网站进行公示。 (五)监督办、非税办、政府采购办、会计办等相关单位、科室负责编制《行政许可程序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经法规税政科汇总上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在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节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公示时限。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按照 “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合格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主体,本单位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负责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上报、更新本单位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局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负责人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主要对公示信息的保密性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经法规税政科牵头调查核实后,及时澄清、更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邑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财政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平邑县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形成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执法机构进行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收案登记、初审、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整个过程。 (二)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财政部门执法机构、档案管理机构和法制机构等各有关处(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法制机构定期对财政执法人员全程记录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组织对财政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财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五)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财政执法人员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执法机构应予以保存。 第八条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财政执法机构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需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需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财政执法机构人员应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门送达财政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和盖章,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财政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决定,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制作催告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财政部门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财政执法机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开展现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等调查; (二)有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财政行政执法的; (三)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财政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财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财政执法机构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财政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山东省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财政行政执法记录。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平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平邑县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执法单位、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先由法规税政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局有关单位、科室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局有关单位、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当先由承办单位、科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送法规税政科审核。需要征求局其他单位、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第五条承办单位、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税政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科室予以补充、完善。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法规税政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法规税政科在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法律顾问等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或书面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法规税政科应当自受理承办单位、科室送交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规税政科在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科室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在局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平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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