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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fzhggj/2022-0000209 发布机构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5-12
文号 平发改发〔2020〕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平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明确平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平发改发〔2020〕23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23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0〕5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关于明确平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平邑县物价局、平邑县房产管理局平价费发〔2017〕5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基准价为160元/月/车位,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

1.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月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为1.5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9元。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平邑县县住房保障中心《关于明确平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平发改字〔201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平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2.平邑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平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附件2

 

平邑县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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