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fzhggj/2022-000020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文号 | 平发改发〔2021〕3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水利局关于公布平邑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水利局
关于公布平邑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
平发改发〔2021〕35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水利站、灌区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6〕44号)和《平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平政复字〔2017〕14号)等有关要求,依据成本监审报告,现将全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公布平邑县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一、农业供水价格 农业供水价格按不同的供水对象、供水水源,实行分类水价。泵站提灌方式供水: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45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0.63元/立方米;机井提灌方式供水: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31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0.52元/立方米;水库自流方式供水:粮食作物基准价格为0.1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基准价格为0.30元/立方米。供、用水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超定额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小麦、玉米、棉花、蔬菜等,毛灌溉定额按照《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1-2015)IV类区,75%保证率露地畦灌、地面灌规定的标准进行设定,用水量以实际计量为准。 对超出用水定额部分实施累进加价制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照核定相应水价的1.5倍收取;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30%至50%(含50%)的部分,对超出部分按相应农业水价的2倍收取;在5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相应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 三、相关要求 各供水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水利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