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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rlzyshbz/2022-0000174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27
文号 平人社发〔2022〕13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平人社发〔2022〕13 号

 

各有关单位:

当前已进入盛夏时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劳动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和《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自2022年6月27日至8月2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县用人单位,重点为建筑市政、水利交通、户外安装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零售、餐饮、保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快递、外卖等新业态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于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

(三)发放防暑降温费工作

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要求,按照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活动,指导公众了解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和高温天气作业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用人单位树立依法安全生产的意识,自觉遵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的规定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检查。充实一线检查队伍,明确检查人员的责任,认真组织部署,不畏高温酷暑,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有效督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的贯彻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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