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jmyhxxh/2022-0000064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1-17 |
文号 | 平工信字〔2021〕 5 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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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工信字〔2021〕 5 号
各民爆企业: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21年1月30日前报县工信局。
平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领导及省工信厅和市工信局工作要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决定自即日起到3月中旬,在全县民爆行业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栖霞市五彩龙金矿爆炸事故教训,督促指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红线意识、风险防控效能、安全管理能力、事故防范效果,提高全县民爆行业整体安全治理水平。通过全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持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排查内容 立足排查大隐患、消除大风险,以促进全县民爆企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高为目标,因企制宜科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见附件。 三、方法步骤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3月中旬结束。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专项行动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把学习提高与狠抓落实贯穿全过程,把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抓落实、见成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县工信局将结合目前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随时派出检查组,对各企业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5日前)。 1.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深入开展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出部署。 2.各民爆企业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3.各民爆企业要认真深入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提出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民爆企业要将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案于1月30日前报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各民爆企业要广泛宣传发动,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安排。 (二)自查自改阶段(1月15日至2月下旬)。围绕重点排查内容,督促指导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梳理研判情况,进一步健全制度、制定措施、强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应逐一登记、建档,自行整改落实,实现闭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应及时相关部门备案。 (三)检查督促阶段(2月下旬至3月中旬)。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问题整改。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企业要在停产的基础上,限期进行整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督促指导有关企业针对存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县工信局将配合市工信局督导组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异地交叉检查,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民爆企业要把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解决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位、隐患排查不扎实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工作部署,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强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民爆企业要切实管好本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民爆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全面深入排查。每一个企业都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细抓实。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落实责任、措施、时限,抓紧整改到位。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力量,为企业安全生产问诊把脉,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一些反复发现长期存在的隐患,要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治本举措,堵塞管理漏洞。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针对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等天气特点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律,各民爆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增强安全防范能力。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多媒体平台,以及张贴宣传挂图、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营造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浓厚氛围。 附件:民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附件 民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1.“三违”“四超”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超员、超量、超时、超产的行为。 2.管理机构配备情况。主要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有关情况。 3.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生产销售资质文件具备情况,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及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含特殊作业)具备执行情况,安全投入与规定保险参保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高危火灾单位等管理备案情况,安全监管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标准的符合性。 4.安全投入情况。主要检查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加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力度,推广自动化、智能化等本质安全度高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向无人化、少人化方向发展等有关情况。 5.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检查企业建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工信厅安全〔2018〕77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工信厅安全〔2019〕9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品试验等特殊工作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视频监控危险品运输司机特别要求人员、危险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6.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主要检查风险分级、风险分析、风险点管理、管控措施制定、管控责任落实、标志与标识、风险告知与风险管理是否符合DB/T3017-2017,按鲁工信民爆﹝2020﹞66号规范进展情况。 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检查企业隐患排查表制定情况、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情况是否符合DB/T3017-2017,按照鲁工信民爆﹝2020﹞66号规范情况。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情况。主要检查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制度制定情况;重大隐患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报告;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整改资料及时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定期公示,接受工会组织和广大员工监督工作情况。 二、民爆生产线及总库区现场方面 1.总体安全条件。主要检查生产区、总仓库区内外部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生产、储存设施现场与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及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一致;工(库)房建筑、结构形式是否符合GB50089规定;自动控制、监控监视、联控联锁、门机联锁是否符合GB50089等相关要求;生产区或总库区内有对外服务非民爆生产储存设施内外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生产许可证已标注应限期拆除生产线是否已销爆并拆除;已列入《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安全〔2018〕237号)、《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及目标(2018年版)》(工信厅安全〔2018〕94 号)等通知的淘汰技术是否已超过规定的时间节点。 2.工业炸药生产线(含现场混装工业炸药生产系统)。主要检查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及装备发生变化是否重新组织鉴定或安全论证的情况;存在低水平且生产许可能力小于等于10000吨的生产线的情况;关键设备结构不符合安全相关规定或安全监控措施不完善的情况;存在0类设备(含装药机和现场混装车输送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或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后,继续使用的时间超过5年的情况;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情况;未按规定配置不合格品处理工房,或不合格品及废品处理不满足安全条件要求的情况;新建或实施技术改造的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5人的;未实施改造的生产线,单个1.1级危险工房现场操作人员总数大于6人的情况;是否存在工房内危险品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情况;生产线防护土堤内进行炸药成品转运装车作业的情况;现有生产线设在防护土堤外的炸药成品转运装车,装车处与工房安全距离不符合GB50089的情况;成品转运安全措施不完善,转运超量的情况;包装型炸药生产线水油相制备工序与制药工序联建,依靠工序间交替生产控制定员的(使用液态原料工艺,无固定操作人员的除外)情况;操作人员的工房内生产设备噪声高于85分贝的情况;现场混装炸药车使用超过10年的情况;地面站内制造、包装炸药的情况。 3.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主要检查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安全监控、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生产的(如起爆具溶化、注药、冷却未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的)情况;炸药加热介质采用蒸汽的情况;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的情况;工房内危险品的总量超过工房设计定量的情况;单个起爆具熔混注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3人的情况;其他制药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4人的,装药装配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全线联建工房最大定员大于9人的情况;起爆件制作未实现人机隔离的情况;炸药粉尘或蒸汽未有效收集、处理、销毁,或收集方式不当的情况;废水未有效处理达标排放的情况。 4.工业雷管生产线。主要检查药剂制造未实现人机隔离或有效防护的情况;起爆药生产未达到连续化、自动化、人机隔离的情况;DDNP起爆药制药(含起爆药分盘、造粒、干燥、筛药等)采取人工操作且工房操作定员大于6人的情况;起爆药分盘、造粒、干燥、筛药等未实现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情况;火工药剂采用烘房式干燥供暖热媒采用高于0.05MPa蒸汽的情况;起爆药制造废水未有效治理达标排放的情况;小品种雷管采用手工称药、手工装药、手工压药工艺的情况;基础雷管装填未实现人机隔离、药剂自动回收功能的情况;基础雷管未实现自动收集装盒或转模的情况;雷管装配未实现工序间自动传输的情况;工序之间防传(殉)爆措施不完善或不可靠,或钢板防护间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氧化剂、剧毒原材料存放不符合“专库、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要求的情况;工业雷管生产线装配工房内直接接触雷管的现场操作人员大于6人的情况。 5.工业索类生产线。主要检查导爆索制索、涂塑未布置在抗爆间室内的情况;导爆管生产导爆药药杯未实现有效防护,塑料导爆管生产未实现动切断、自动打把、自动封口的情况;导爆管制造工房导爆药暂存(药量大于1kg)无抗爆间室的,或抗爆设施抗爆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6.危险品总仓库。主要检查危险品生产区内库房、储罐、中转站台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50089的情况;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最大计算药量不符合GB50089的情况;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不符合GB50089要求的情况;库房、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的情况;在雷管库内拆箱、分发作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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