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部门目录树 >> 部门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pingyisfj/2022-0000031 发布机构 平邑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22
文号 平司发〔202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邑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促进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专业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就建立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模式,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在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优先选择调解或以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坚持依法调解。调解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中立公益性。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坚持立足基层、扎根基层,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解。

(四)坚持有效对接。注重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的有机衔接,形成有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参与模式

(一)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人民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本着“节约成本、调解优先”的理念,在诉讼程序中,引导和协助当事人申请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调解意见建议,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可协助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等相关事项。

(二)以人民调解员身份调解纠纷。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已接受乡镇(街道)、村(居)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聘任,担任人民调解员、一村一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在日常工作中要明确各自负责的村(居),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基层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互动。

(三)接受法院委托或委派参加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在人民调解组织派驻审判机关的调解工作室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接受委托或委派调解任务。

四、工作要求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作任务,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非诉化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参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表现,是提升队伍社会美誉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有效途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以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