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czj/2021-000006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印发《平邑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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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开发区财政所(局)、县直相关预算部门单位、局相关科室: 为加强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平邑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平邑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方案 平邑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平邑县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根据《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并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纳入资金监管系统,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四条对受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五条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县财政部门要以适当形式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到位。 第九条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资金监控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平邑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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