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zf-cstzgg-2018-0119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县政府 |
公开目录 | 税收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1-19 |
文号 | 鲁政字〔2018〕1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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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2018〕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后省与市县收入分配关系,引导各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统一实行省与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照30%∶7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山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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