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jytyj/2022-000013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5号提案关于“特教教师退休后享受特教津贴”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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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答〔2022〕14号 签发人:曹兆清 办理结果:C 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特教教师退休后享受特教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鲁人社发[2015]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山东省暂无“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按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的相关政策。 下一步,为吸引更多青年教师、高学历、高素质教师自愿投入到特教事业中,促进我县特殊教育事业更好的发展,教体局将向有关部门传递特殊教育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基数的有关声音。感谢您对于平邑县特教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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