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ytyj/2021-000029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8号提案关于“0-3岁托育服务市场急需完善”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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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答字〔2021〕12号 签发人:曹兆清 办理结果:B 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0-3岁托育服务市场急需完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此前处于政策空白期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了国家级的发展指导意见。2019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相继出台,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也明确了11个部门的相关责任。随后山东省、临沂市卫生健康部门也积极转发并出台了省、市级相应文件,要求各地具体落实本辖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和服务提供职责,2021年1月份山东省卫健委已下发了《关于成立山东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保育专家指导组的通知》指导各地工作开展。目前国家和山东省的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标准正在拟定中。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我县近两年来已连续多次对全县托育服务市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从了解情况看,与您的提案大体相同,双职工家庭和外出务工人群均存在对正规托育服务的需求,但全县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还相对滞后。部分幼儿园已开设2-3岁幼儿的托班服务,但不知道需要进行相关服务的备案许可,部分民营机构的服务场所、服务人员、服务项目,课程设置均不符合托育服务标准要求。为规范我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卫健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拟将此项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服务重点任务进行推动,并已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争取尽快落实。县级托育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文件已进入办文程序,标准文件出台后将对目前已初步具备提供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能力的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关于规范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我们在工作计划中提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一是根据我县实际,明确当前婴幼儿照护仍以家庭为主,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和妇幼健康服务提供做好科学育儿知识宣教和指导,提高家长育儿技能。二是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发改委项目政策支持力度;三是确定县妇幼保健院尽快建成具有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设一批3岁以下公立托育服务机构。四是坚持公办与民营相结合的机制,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举办托育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3岁以下托育服务,对新建幼儿园,建议可以同时配建3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向托育一体化发展。 (二)关于建议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监管的意见:一是逐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自监管内容和事项。卫健、教育、民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托育机构、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并逐步健全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综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托育服务工作。二是尽快出台全县的监督管理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督促尽快申请卫生评价、准入备案。同时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争取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将托育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支持托育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 (三)关于建议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对于托育服务认识的意见:优生优育、科学照护知识普及是确保国家新时期生育政策落地落实的保障,为此需要卫健、教育、宣传等各部门共同努力充分利用好各自的阵地优势,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大众及各自服务人群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将严格落实国家妇幼健康服务管理要求和质量控制标准,在妇幼健康服务和妇幼健康教育的各个环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逐步提高育龄妇女和家庭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宣传好规范科学的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要求,为准备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做好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卫生评价等服务。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平邑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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