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ytyj/2021-000028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对县人大十八届五次会议第5号关于“落实退休教师独生子女费补贴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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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教答字〔2021〕2号 签发人:曹兆清 办理结果:A 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退休教师独生子女费补贴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46号,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高原基本退休费计算发放退休一次性补贴,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原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条件包括:符合鲁人发〔2008〕58号文件规定的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人员、独生子女父母、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退休金按原工资100%发给的教师、获得科技进步奖高级专家、西藏工作10年以上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三线艰苦地区工作20年以上科技人员、早期归国华侨。同时符合两条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按照比例高的发放。所以我县大多执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退休时优先发放比例高的教龄满30年退休教师一次性补贴。只有不具备这个条件时,才计算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这其实是国家对退休教师的一项政策倾斜,并非不执行退休教师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下一步,教体局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退休教师退休一次性补贴,符合独生子女费补贴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保障其退休权益。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平邑县财政局 202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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