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0-000001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文号 | 平政办字〔2020〕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0-03-1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平邑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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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9〕10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平邑县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工作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以下简称平邑调查队)负责,建立由县调查队、镇统计站、行政村、抽样调查点为一体的畜牧业统计调查体系和管理体制。 一、内容、方法和范围 调查内容。包括全县猪、牛、羊、家禽和小品种畜禽的存栏、出栏、产品产量情况,以及生猪调出大县生猪存栏、出栏、产品产量情况。 调查方法。采用目录抽样法,对规模以上养殖企业、养殖户实行全数调查,规模以下实行抽样调查,对猪、牛、羊、家禽以外的小品种畜禽实行全数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平邑县境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养殖户。 二、组织实施 平邑调查队负责全县范围内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开展以及数据收集、审核、评估,并上报市级国家调查队;县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完成好历史资料、工作文件和历史数据的移交等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统计机构(人员)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辖区内的畜牧业统计调查工作,并将有关数据按时上报平邑调查队。 三、调查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县级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审核、评估后上报国家统计局核准。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后的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为县级畜牧业统计调查法定数据,由山东调查总队负责反馈和发布,并作为国家和各级政府进行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依据。在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反馈和发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和使用。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归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从人员、经费方面给予统计机构(人员)大力支持,保证这项工作正常开展;平邑调查队要认真做好畜牧业统计调查人员、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作 平邑调查队和统计、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畜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从政策、市场、生产、科技等方面分析畜牧业生产形势,切实搞准畜牧业统计调查数据。平邑调查队在上报畜牧业评估数据的同时,要及时提供给县统计局。对于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统计法》进行严肃查处。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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