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6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8-08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3〕8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3-08-08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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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3〕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及时了解掌握自然灾害信息,准确把握灾情发展趋势,有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商方式 灾情会商分为例行会商和临时会商,特殊情况下可用通讯方式进行沟通会商。例行会商每两个月一次,汛期(6月-9月)内,每个月会商一次;有重特大灾情或紧急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临时会商。会商具体时间由县民政局确定并负责通知。 二、参与会商部门 例行会商由县民政局根据灾害实际情况牵头召集,县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和联络员参加。重特大灾情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临时会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会商主要内容 研究确定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综合各方面灾害灾情信息,确定灾害损失,分析灾害形势,研究救灾对策,通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情会商工作,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联络员具体负责会商的联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灾情会商制度落到实处。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认真执行会商做出的决定。今后,凡灾情的核定和上报一律以会商结果为准,各相关部门未经会商不得擅自上报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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