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0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7-19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1〕9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1-07-18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关于转发《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关于转发《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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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将试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上报县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县城市违法停放机动车(以下简称违法停车)的执法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城市交通通行质量和市容环境,促进平安平邑、文明平邑建设。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城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市车辆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由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联合对城市违法停车实行联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停车执法依据 违法停车执法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违法停车的范围、原则和目标 (一)范围: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停车是指机动车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设有禁停标志的城市道路及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和不按规定到停车泊位停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的行为。本意见所称的城市道路主要是指浚河路(蒙山大道至蒙阳路段)、莲花山路(汉阙路至银座路口段)、板桥路(莲花山路至兴水路段);所称的公园、游园、广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对外开放的公园、游园、广场。 (二)原则: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先行在城市已设置禁停标志的主干道,规划区内已建成对外开放的公园、游园、广场违法停放机动车实行违停抓拍、联合处理,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主干道和次干道延伸。 (三)目标:城区主要道路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明显减少,尤其是城区主干道、交通枢纽、公园、游园、广场、超市等营业性场所周边的违法占道停车得到明显整治,违法停车现象明显减少,真正解决影响城市容貌、妨碍居民出行的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三、违法停车执法工作职责分工 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对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县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协助,并建立例会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力争取得最佳执法管理效果。 四、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程序 (一)处理程序 1、机动车违法停放,当事人在现场的,由城管执法人员告之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管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采用拍照方式固定其违法证据;当事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采用录像和拍照方式固定其违法证据,确认违法事实存在。 (2)在机动车前正面挡风玻璃、摩托车座位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告知违法停车当事人在2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案件输入城管执法网络办公系统,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录入。 (3)对违法事实采用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据时,每一起违法案件应分别拍摄违停车辆近景侧面照片和远景正面照片,照片应体现出《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清晰的车牌号码和明显的参照物。 (4)当事人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山东省非稅收入缴款书,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城管执法和交警执法工作配合 1、被拍照或录像固定相关证据的违停车辆当事人,在2个工作日内不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接受处理的,案件将统一移送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2、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处理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总情况后,2日内将《违法停车明细表》及相关案件材料(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移送县交警大队。县公安交警部门对移送的证据材料调查核实后,在1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并扣分。 (三)违法停车案件期间解释 本程序期间从违法行为发生日次日起计算。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五、其他事宜 (一)县政府办公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分别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定时召开协调例会,保持经常联系,及时通报违法案件处理情况,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反馈。 (二)通过电视、广播、电子屏、报纸等平面媒体和发放《致广大驾驶员朋友的一封信》等方式先行告知,明确车辆停放的注意事项。按照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启动停车场规划建设,堵疏结合,进一步缓解城区停车困难的现状。 (三)逐步开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交警部门互联网,建立违法停车信息传递、处理系统,建立健全违法停车联合处理机制。在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过程中,因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引发的复议、诉讼以及其他执法争议,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因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引发的复议、诉讼以及其他执法争议,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四)执法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五)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部门要求,该执法权限需由交警部门执行的,从新规定。 (六)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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