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6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7-16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3〕8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3-07-16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政府系统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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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3〕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严肃组织纪律,提高政府工作的集中度和执行力,现就政府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对象和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范围包括:因公外出者(开会、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处理单位紧急事务、出国出境、争取项目或资金等);因私外出者(出国出境、探亲、访友等);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和外出治疗者等。 二、请销假程序 1.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病、因事请假的,应提前2天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写明请假起止日期、请假事由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值班接待科办理请销假事宜。 2.县政府办公室值班接待科要及时将收到的《请销假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的,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2天以上的,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副县长、县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3.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要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三、有关要求 1.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2.领导干部在节假日和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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