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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74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9-06
文号 平政办发〔2013〕10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9-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基数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基数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3〕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报销范围、比例和封顶线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医疗补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计划生育医疗补助起付基数从新农合应补偿金额2万元(含)以上调整为3万元(含)以上。医疗补助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新农合应补偿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4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实际补偿金额的40%给予补助。
  (2)新农合应补偿金额在4万元(含)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不含)以下的,按照实际补偿金额的60%给予补助。
  (3)新农合应补偿金额为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补偿金额的80%给予补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金额、新农合已补偿金额以及其他政府性补助金额合计不应超过新农合管理部门认定符合补偿规定的医疗费用总额的90%。
  调整后的医疗补助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对2013年1月1日以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补助参照本标准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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