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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68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8-14
文号 平政办发〔2013〕9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8-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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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3〕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平邑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临沂市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3〕9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使用者科学规范,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深入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做到强化监管、正确使用、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全面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使全县农产品质量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在我县出现,高毒和限用农药全部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并严格执行高毒和限用农药的使用规定。基地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 98%以上,确保不因农药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部门联合联动执法,建立健全县、镇农业执法机构。建立农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提升农业、工商、公安、质监和安监等部门综合执法效能,确保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规范有序,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摸清底子,完善建档。农业、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许可的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定期交换,互通情况。

(三)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整顿规范全县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科学合理设置农药经营网点。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条件的审核,依法打击一切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积极推进农药连锁经营。

(四)进一步完善农药“两项制度”。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产品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提升农药监管水平。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未登记备案的产品在我县严禁销售和使用,禁止高毒、高风险农药违规经营、使用。

三、整治任务

(一)整治对象

整治行动涵盖从农药生产源头到终端使用全过程。重点整治农药、药袋生产企业(作坊)、经营者以及蔬菜、瓜果、茶叶、金银花(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整治重点

1.生产企业是否证照齐全;

2.经营者有无证照,是否符合农药经营条件;是否建立农药经营档案;产品是否通过备案;是否存在非法销售禁用、高毒和限用农药行为;是否规范使用农药;是否规范发布农药广告;农药标签是否规范,是否有擅自扩大防治对象、有效含量与登记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3.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有无滥用农药和不按安全间隔期采收等行为。

四、整治分工

农业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同级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介发布农药广告内容;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负责全县农药经营网点的布局规划、农药经营条件的审核、农药经营产品登记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及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等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确保高毒、限用农药不在蔬菜、瓜果、茶叶、金银花(中草药)等农产品上使用。

安监部门:依法对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农药的生产、经营者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在安监部门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的农药广告,以及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对生产企业生产假劣农药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农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农药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农药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审查,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监管部门;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及对现场查获可能涉嫌犯罪且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提前介入,迅速展开侦查。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前)。县政府办下发文件对全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细化职责分工。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6日-11月20日)。对全县农药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全面登记建档。对已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认真规范。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农药、经营质量不合格农药和违法发布农药广告等行为,推进农药连锁经营。对农药产品全面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监管平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彻底清查收缴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在蔬菜、瓜果、茶叶和金银花(中药材)等农产品上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21日-12月1日)。认真做好整治工作总结,巩固整顿成果,建立健全农药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 12月1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调度、督导和协调。

(二)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审查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大农药产品审查力度,未依法通过登记、审批等许可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以禁限用农药、高风险农药为重点,突出关键环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要农事季节监管,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制售假劣农药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农药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为进行奖励。

(三)加强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完善七项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调度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措施。二是实行定期督导制度。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农药监管的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监管范围覆盖到各镇(街道、开发区)、生产企业和经营、使用者。三是实行工作调度和联络员制度。县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调度一次情况,汇总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发现典型,推广先进经验。请各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将整治工作的联络员、职务、联系电话,于 8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人:崔超,电话:0539-4239565,邮箱:pyny1234@163.com)。同时,每月5号前,要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产品登记备案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要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全面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要求,禁止高毒、高风险农药违规经营、使用。五是实行农药质量抽检制度。对生产和市场上销售的农药,依法开展农药质量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六是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农药经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七是建立案件移交、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和改进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速推进信息互通和调查取证协作等机制建设,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移交,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尽快建立健全重点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和法律政策研究解决机制,形成“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四)营造浓厚氛围。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重点,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农药法律法规、科学用药等相关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农药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质量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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