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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52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6-06
文号 平政办发〔2013〕5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6-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关于严肃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414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每年定期集中开展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享受遗属生活费人员及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和认证时间
  (一)认证范围。在平邑县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自谋职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及企业病故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遗属)。
  (二)认证时间。2013年度认证时间为:6月5日起至7月31日止。之后,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认证,每年第二季度为集中见面认证时间。
  二、认证责任分工和认证方式方法
  (一)认证责任分工。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坚持由“当事人离退休前的工作单位认证”的原则进行认证。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认证;
  2.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组织认证;
  3.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证;
  4.自谋职业、自由职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及其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认证。
  (二)认证方式和方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采取集中时间认证与日常认证相结合,驻点认证与上门认证相结合,县内认证与异地认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进行资格认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对象需提供离退休证、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享受遗属生活费人员资格认证对象需提供《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领取证》、二代身份证。
  具体方法如下:
  1.县内居住认证对象。县内居住认证对象本人要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负责认证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认证,填写有关表格,核实基本信息,充实完善社保软件系统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2.县外居住认证对象。县外长期居住认证对象由负责该对象认证的单位向其邮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居住企业病故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资格协助认证表》,认证对象持《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居住企业病故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资格协助认证表》、二代身份证、离退休证和《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领取证》等有关证件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证后,将认证材料寄回认证单位。
  3.其他。因行动不便的认证对象,由负责该认证对象的单位工作人员上门办理认证手续。居住在国外的认证对象,需提供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认证工作机制。为确保认证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了平邑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进认证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单位负责人事(政工、劳资)工作的人员作为该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认证对象的认证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认证手续的人员,今年将于8月份起,以后每年将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认证资料齐全后再予以补发。
  (二)加大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通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入户讲解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全社会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对经办工作人员开展集体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单位职工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确保资格认证工作紧而不乱,有序推进,高质高效,公平公正完成。
  (三)严格程序,按时准确上报数据。全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定时数据汇总是准确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的工作方式,是防范瞒报、冒领养老金的重要工作环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认证程序,做好本单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认真填写《平邑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少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单位的认定情况及时对养老保险待遇予以停发或补发。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原所属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凭其死亡证明材料(单位证明、派出所死亡证明、火化证、火化收费单据等)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一次性抚恤费审批手续和一次性抚恤费拨付手续。
  (四)加强配合,建立健全防冒领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在实施“金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金融系统特别是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代发银行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查机制。民政、公安、医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行信息互通和联动协查的办法,核实确定离退休人员的户口注销情况及死亡时间,逐步健全部门联动普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要加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基础信息管理,防止基础信息的丢失和泄露。
  (五)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不定期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为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社保待遇现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咨询、举报电话(4688803,4688317)和举报箱,受理群众咨询和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退回冒领的社会保险金,依法予以处罚,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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