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0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7-14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1〕9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1-07-1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平政办发〔201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平邑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平邑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附图及附件。 第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建设用地原权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按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审批、核准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镇、乡人民政府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需要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开工建设。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需要申请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全面停止使用,不得再发放。剩余的存量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要在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销毁。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使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正规标准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和使用假证书,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备案制度,各乡镇每个季度要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权限行使职权,严禁越权审批发证。对越权审批发证的,证件无效,由发证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发证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