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行政权力运行 >> 决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文件 >> 正文
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22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9-14
文号 平政办发〔2011〕12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1-09-14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平政办发〔2011〕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并根据全县节能节水工作开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为加快推进全县节能工作,加强节能节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引导和调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节水重大工程建设、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支持节能标准体系建设、节能奖励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各镇(街道)、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大投入,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节能节水工作合力。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使用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
1、三类节能工程。即:重点支持推广使用重大节能技术、重大节能装备、重大节能示范项目。
2、节水项目。
3、重大节能产品财政补贴试点项目。
4、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5、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支持企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设备。对在政府规定期限前淘汰高耗能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2、节能奖励。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五条 实施以上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电达10%以上,节煤或节油5%以上。
2、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单位产品耗水降低10%以上。
3、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同行业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4、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按照省、市、县有关淘汰落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
(三)节能公共管理建设
1、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2、节能奖励。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的要求,对评选出的年度县节能突出贡献单位(企业)、重大节能成果、优秀节能成果,给予奖励。
3、能源审计。按照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节能办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县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六条 对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县里根据省、市的《项目指南》制定《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县节能节水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平邑县节能节水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县节能办、县财政局。
第八条 对列入省、市、县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完成淘汰任务后向县政府节能办、县财政局申报核查验收。
第九条 县节能办、县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县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 凡列入当年县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节水重大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节水目标责任书,报县节能办备案。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和县直各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并定期向县节能办、县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 县节能办、财政局将对贷款项目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县里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节能节水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使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县节能办、县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节能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