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4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4-28 |
文号 | 平政办发〔2011〕5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1-04-28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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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邑县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东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临沂市2011—2013年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精神,加快普及我县学前三年教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到2013年,建成公办标准化幼儿园158所, 16个乡镇(街道)全部建成独立或附设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中公办教师的配备比例达到50%;进一步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提高保教质量,全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2%。
(二)年度目标
2011年,全县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5所,4处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新建社区配套幼儿园4所,新建和改扩建学校附设幼儿园30所,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到3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专业合格率达到75%以上,园长、幼儿教师专业培训率达到30%。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8%。
2012年,扩建县实验幼儿园,达到10个班以上的规模;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4所,全县乡镇中心幼儿园省级认定达标率达到50%;新建社区配套幼儿园10所,改扩建学校附设幼儿园32所,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到4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专业合格率达到80%,园长、幼儿教师专业培训率达到60%。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64%。
2013年,新建和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6所,全县乡镇中心幼儿园省级认定达标率达到100%;新建社区配套幼儿园15所,改扩建34所学校附设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比例达到6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专业合格率达到85%,园长、幼儿教师专业轮训一遍。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72%。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积极推进城区幼儿园建设。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加强城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多种形式发展城区公办幼儿园,支持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举办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财政投资及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城区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加强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全部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立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3、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严格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建设幼儿园。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县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确保公办幼儿园公办教师达到50%以上。
2、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 2013年前,对所有园长和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加强名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培训,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积极开展幼儿园保育员、炊事员等人员的专业培训。
3、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将在职在编的公办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解决好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三)强化学前教育管理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审核登记。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建立由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动态监管。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情况。
2、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教体、综治、编制、发改、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公安、卫生、民政、物价、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筹、县乡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需要及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对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园予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从2011年起,县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补助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审核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学前教育纳入对乡镇(街道)科学发展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定期调度,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为学前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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