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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304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5-13
文号 平政办发〔2016〕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6-05-12 效力状态 已失效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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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6〕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协助做好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县监察、发改、财政、规划、住建、房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时限开工、竣工;

(二)是否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是否按照批准的容积率使用土地;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供地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在宗地现场显着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宗地位置、面积、四至、用途、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设立宗地跟踪管理卡,建立建设用地动态跟踪管理档案,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及时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整改。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30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用地和履约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实行闲置土地信息公布和挂牌督办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建立台帐,按照《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理,定期将闲置土地信息向社会公布。对典型的闲置土地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后,按以下标准计征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结合。

第十二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审批、登记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帐户,按往来资金核算。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履约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由出让土地的受让人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的5%缴纳,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未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后,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协议》,并按照协议实行约定监管。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实施开发建设,在对其开、竣工核验合格后,分别返还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开、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分别将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为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开竣工或申请竣工验收的,向社会公示,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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