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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541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4-14
文号 平政办发〔2011〕4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1-04-1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平政办发〔201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平邑县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清理县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总体目标是:继续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实现行政许可(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进一步优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清理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

(一)统一组织和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许可事项的清理摸底和初审工作,清理结果由县政府统一审定公布。

(二)全面清理。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同时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清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开展清理工作,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事项,要依法予以修改、取消或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清理工作范围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以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名义实施,由各部门(单位)承办和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事项的认定和排除

(一)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认定和排除

1、列入清理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外部行政行为,许可形式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批准、登记等。

2、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等,不属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机动车登记、户籍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不属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不属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但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除外。

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告知性备案也不是行政许可,不列入清理范围。

3、其他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应当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五、工作步骤

本次行政许可(审批)清理工作采取自查和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行清理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原则,在《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平政发[2006]63号)公布的县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拟保留或取消、合并、新设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意见,并分别列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涉及收费项目的,一并列明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表格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有关依据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局,上报表格时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

(二)审查审核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县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清理项目进行审查审核,对合法项目进行统一编码。

(三)反馈沟通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县政府法制局将审查审核后的县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情况反馈各部门(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四)审定公布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县政府法制局对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县政府部门(单位)实施,未经县政府文件编码确认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凡本次清理单位没有申报,或者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核没有合法依据不予公布的许可项目,各单位一律不得继续实施,否则按照滥用职权依法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这次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届时县政府法制局将从各部门(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抽调得力人员靠上,确保清理工作顺利推进。

附: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类登记表

    2、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内容明细表

(到邮箱lypyfzj@163.com下载,密码123456)

 

 

附表1: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类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机关

名称

序号

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表2: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内容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许可项目

 

序号

 

许可

依据

 

许可

程序

 

申报资料

及条件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规定时限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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