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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yxgzbm01-pzbfwj-2017-0821428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7-03
文号 平政办发〔2012〕8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2-07-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土保持局、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水土保持局、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2〕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县水土保持局、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平水保字〔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县水土保持局行使《意见》规定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PYDR-2012-035001

  平邑县水土保持局   平邑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

平水保字[2012] 6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鲁水政〔2012〕7号)以及临沂市水利局、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意见》(临水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平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现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之本,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依法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生产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土石方挖填量在1万立方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余项目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四、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类别在相应阶段完成。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七、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八、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九、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以及存在的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十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搞好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十三、本意见自2012年6月30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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