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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rmzfbgsbm/2025-0000093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3-24
文号 平政办字〔2023〕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3-24 效力状态 已废止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相关解读 一图读懂《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图读懂《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字〔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规程》(平减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2.3部门职责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2灾情险情报送

4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6.2指挥平台

6.3应急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6.5应急避难场所

6.6通信电力

6.7交通运输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预案管理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解释部门

9.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应对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平邑武装部、武警平邑中队、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地震台、平邑银保监组、国网平邑供电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平邑火车站、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应急管理厅和县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镇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镇(街)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县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市、县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灾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和相关责任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平邑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及灾区镇(街)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灾区镇(街)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部门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舆情监测、舆论引导、舆情处置。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县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县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县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水利供水设施抢修;负责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县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县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武警平邑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县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银保监组: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平邑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应急抢护工作。

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指导并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1.1各镇(街)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

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逐点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1.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三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信息。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应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镇(街)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

3.2灾情险情报送

3.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建议意见。

3.2.2报送流程

(1)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镇街应立即向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险情灾情程度速报市级主管部门。

(2)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县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3.2.3报送时限

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向市级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可能出现的轻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反响的,应于2小时内速报当地镇(街)和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

各地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速报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4.先期处置

4.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导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害险情或灾情。

4.2镇(街)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应急部门。

4.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撤离至安全地带。

5.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能。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1.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开发区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2)县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由县政府或县指挥部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安排部署。

(4)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抢修基础设施、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6)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并与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8)县政府领导或县指挥部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9)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立即报请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县指挥部调度灾区所在镇(街)灾害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3)县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4)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6)派出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7)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灾情监测、医疗救护、转移安置、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紧急向灾区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下拨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0)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做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1)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视情请求市应急局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3.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4.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县应急局局长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指挥部,建议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4.3响应措施

(1)县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加强值班力量,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密切监测灾情险情,及时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立即向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险情。

(4)县应急局向县委、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所在镇(街)请求,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镇(街)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5)根据灾区请求,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6)根据灾区请求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镇(街)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镇(街)领导下,镇(街)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县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5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县应急局,县委、县政府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县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指挥平台

各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应急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人民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对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给予适当支持。

6.5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6通信电力

县发展改革局要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融媒体要协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一种有效畅通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方式。

中国移动平邑分公司、中国联通平邑分公司、中国电信平邑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6.7交通运输

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等要建立健全铁路、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7.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责任与奖励

8.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自相关解释。预案不尽事宜,根据相关单位“三定方案”职责开展工作。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邑县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应急工作规程》(平减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害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7人力资源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科技保障

7.10宣传教育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培训

8.3考核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发布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平邑县县减灾委员会

平邑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减灾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物资保障中心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启动预警响后,及时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报告及向镇(街),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市级应急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镇(街)报送的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直接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灾害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1.2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受灾镇街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受灾镇(街)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县应急管理局。

4.1.3对干旱灾害,镇(街)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在5日内核报。

4.1.4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IV四级。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2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报告,县减灾委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或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地区参加,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鉴定与加固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开发区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

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以上,3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7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组织灾情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县减灾委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县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县减灾委员会配合国家、省、市现场工作组指导、督察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百间以上,1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人员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百人以上,1千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百间以上,1千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

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健局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逐级报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省、市、县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受灾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相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镇(街)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灾区镇(街)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灾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拨中央、省、市、县级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街)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国务院、省或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

7.1.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各级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县、镇(街)、村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加快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关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镇(街)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新闻、网络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镇(街)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铁路、公路、水运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及有关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镇(街)要和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3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水等的基本需要。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宣传教育

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镇(街),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县建设。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各镇(街),县减灾委成员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培训

各镇(街),相关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县减灾委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平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镇(街)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镇(街)自然灾害救助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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