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1-000011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文件列表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文号 | 平政办字〔2021〕3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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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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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字〔202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现将《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平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邑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平邑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向申请人核发。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二)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每100个经营商户可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不设零售点,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50米; (三)农村村庄按照常住户数每100个住户设1个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可设1个,1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80米。 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和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 (二)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床位在50个以上)、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大型厂矿、展览馆、体育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相关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院内和出入口100米周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包括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铁路客运站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不相邻且间距不低于20米,但相关区域管理运营机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除外。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已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一)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院内及距其出入口最近一侧100米以内的区域; (十二)临时建筑场所、简易搭盖、流动摊点、未取得占道经营许可的电话亭、报刊亭、集装箱房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及违章建筑等固定经营场所;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并被冻结的区域; (十五)从事与卷烟经营无关的零售类型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零售点的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本辖区的残疾人、军烈属、特困户等特殊群体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特殊情况除外;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或者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导致许可证持证主体发生改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四)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但与经营卷烟无关的零售类型,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院内或出入口100米周围的,位于住宅小区内除经规划为商业用途场所外的其他住宅附属配套房屋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五)有门户相连通的经营场所,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处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类别、使用功能、法定用途相适应,与住所相独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二条间距指申请人经营场所所有进出通道口与其它零售点、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等主体所有进出通道口可通行的最近距离,以通道口最近一侧之间的距离为准。 第十三条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五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柴油、油墨、烟花爆竹等不安全或导致卷烟被污染的物品。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平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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