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mzfbgsbm-pzfwj-2018-030108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9-09 |
文号 | 平政发﹝2011﹞50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1-09-0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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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县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的将南武阳城旧石器遗址等十八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细则》和《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工作,不得损毁、改建、新建或拆除,并保护好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自发文之日起,未经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须经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无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平邑县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附件: 平邑县第四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1、南武阳城旧石器遗址 2、昌里遗址 3、老邱峪遗址 4、胡同遗址 5、南锅泉遗址 6、洼子地遗址 7、灰泉遗址 8、曾子墓 9、固城墓群 10、富饶庄墓群 11、大营古墓 12、摩天岭古建筑 13、孟子祠 14、彭氏家庙 15、迎仙桥 16、北海银行鲁南印钞厂旧址 17、九间棚村旧址 18、白彦烈士陵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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