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mzfbgsbm-pzfwj-2018-030100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1-24 |
文号 | 平政发〔2018〕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8-01-21 | 效力状态 | 已失效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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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8〕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安排园林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倡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认养绿地或栽植纪念树木。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园林绿化先进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学管养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要保证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要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确需改变设计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影响花草树木正常生长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部门要会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庭院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将绿化配套资金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的绿化,由辖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绿地养护任务量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做好其责任范围内城市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城市绿地发生病虫害,养护单位无能力防治的,可委托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防治;养护单位不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防治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养护单位予以防治,并由养护责任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五)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要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要限期归还。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要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供气、筑路、给排水等工程建设或维护需要修剪绿化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组织实施,其修剪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维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负责绿化修复或向绿地所有权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要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系指1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按有关规定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规划绿化用地面积的,缺少部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二)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平邑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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