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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48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7-18
文号 平政发﹝2013﹞3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7-1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关于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临政发(2010)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县的复议工作基础较好,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二是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三是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树立政府权威、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强化行政系统内部解决纠纷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为落脚点,整合行政复议队伍和资源,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集中执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力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把矛盾推向社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坚持的原则:一是依法实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发展趋势,既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积极探索,又根据立法精神,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二是稳步推进原则。按照我县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成熟程度,对行政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其内容逐项实施、逐步推开。三是注重实效原则。力争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工作开展范围
  在县政府本级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组织架构及主要职责
  1.设立平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县政府负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按有关程序进行提名确定人选,每届任期5年。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县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2.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为实体机构,行政编制,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法制局合署,职能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局局长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除承担原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外,还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规则制定实施、会议召集、议程安排、决议执行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决定、执行以及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裁决等具体事务。
  3.建立县政府行政复议员队伍。整合现有县政府部门及部门所属机构的行政复议资源力量,建立行政复议员队伍。实行行政复议员资格管理制度,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执法和行政复议任务的繁重程度,以部门原有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为基础,采取部门推荐、培训考试、持证上岗的形式,确定40名左右县政府行政复议员,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任期5年。复议员的主要职责是:在不改变原单位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受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办理审理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担任原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
  4.成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及法律界的知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提出法律意见,作为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处理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集中执行”的运作方式。
  1.集中受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立案受理依法应由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包括部门所属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部门(包括部门所属机构)不再受理对所属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做好登记并及时送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的除外。
  2.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受理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行政复议专职、兼职行政复议员3名或以上组成案件审查组,集中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鉴定、听证、质证和协调调解等审查处理工作,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方式,提出处理意见后,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
  3.集中决定。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审查后,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集中审查的基础上,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作为参考,提出处理意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定后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集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凡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确认违法、责令赔偿、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政府依法统一执行。
  五、组织领导
  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比较强,必须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法制局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形成合力,推动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发展,畅通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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