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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79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2-02-23
文号 平政发[2012]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2-02-2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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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平邑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同志。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离开本县或出国(境)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制度、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九条 县政府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县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求县财政解决资金的报告、请示,统一由县政府研究、县长批示、县财政局执行。各位副县长对分管工作的资金支出,可提出建议,由县长审批,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镇(街道)、管委会和部门职权和利益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并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和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其中专门性的决策事项,可以由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遵守工作纪律。在经济活动中,如需以本单位名义签署合同,要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重大事项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签署;如需以县政府名义签署合同,要提前向县政府汇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照程序办理。法制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未经县政府同意,私自承诺或签订协议,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要按规定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依法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并协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策,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对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督查。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的重点工作督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督查结果向县政府反馈。根据县政府领导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六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  要严格行政执法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提高政府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提高执行力的工作机制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形成执行合力,增强督办实效。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率意识,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责任、质量、时限等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执行中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落实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负责,协办单位要全力协助,增强工作合力。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带头执行落实,形成一级督办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执行落实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要督促各部门坚决执行县政府下达的指令,对县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实行限时督办。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目标责任综合管理,探索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考评机制,推行行政效能监察,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县政府要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第九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相互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全面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一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碰头)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各镇长(街道办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事机构、县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平邑的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县长办公(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秘书人员列席。县长办公(碰头)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交流和安排近期重要工作。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涉及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镇(街道)、管委会和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等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十五条 提交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分管副县长审查把关。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确需提交的应列明各方意见、提出建议及其理由、依据,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碰头)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碰头)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指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请假,并将替代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领导按照分工抓好协调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八条  由县长主持、县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县政府工作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县政府部门提请,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县政府工作会议,须经县长审定。未经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业务性、行业性工作会议。要精简会议,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规格,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合并召开;凡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并可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贯彻。县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对口单位,不得请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人参加。除县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其他县领导不陪会。

第五十九条  县政府召开的全县专业性工作会议,有关县直部门要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筹备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议程安排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报请有关领导审定。上级单位通过县直部门或市以上直属部门在我县召开的市级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县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确定后,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需县政府领导讲话的,要于会前一周将讲话初稿及会议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章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经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受理。向县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政府各部门草拟、以县政府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严格按办文程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县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根据县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报县长审批的公文,由分管县长审核后报县长。

各单位报送县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领导签批、运转。

    第六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办公室提出的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能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第六十四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需由县政府向省政府、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和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县政府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五条  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副主任把关、主任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县政府领导签发。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法制局审查,再按办文运行程序送审。

    第六十六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副主任把关后报主任审核,呈分管副县长审阅,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的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县长审阅,最后报请常务副县长审定签发。

(五)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电文,由县长、副县长签发,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七条  精简文件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进一步精简和规范部门简报,确有必要的,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尽可能通过网站等信息公开载体及时发布,减少纸质简报数量。需要报送县政府领导的简报,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筛选后送阅。

    第六十八条  凡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一般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

    第六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七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把关同意后印发。经保密审查合格后公开。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利用县政府计算机通信专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要加快县党政信息协同处理平台推广应用步伐,进一步推进县、镇(街道)党政机关网络化、无纸化办公,严格公文在线办理的权限、流程、时限,对不及时按流程处理和发布网上公文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和督办。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需要请示县政府的事项,县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县委的权威和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情况。

    (二)以县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副厅级以上领导及省、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来平邑。

(八)需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七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加强对新知识、新经验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在县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和宴请。

第八十条 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十一条 凡副县(处)级以上领导来平邑活动,需县政府接待的,有关单位应提前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请示县政府领导后安排接待。重大接待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接待方案,报县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副县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镇(街道)、管委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需要向县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确需向县长汇报的,应与分管副县长一起汇报。

第八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要经分管副县长批准,报告重大事项应经县长审查批准,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八十四条  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县长请示。县长和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县长、副县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县长报告。

第八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出差、出访、安排休假,须提前2天向县政府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行程有变,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县政府报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314印发的《平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平政发[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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