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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49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7-09
文号 平政发〔2013〕3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7-09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告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0月15日,在全县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及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及验收不合格,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二、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凡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七、凡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九、凡在生产、经营、储存等“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内安排值班、住宿超过3人,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将值班住宿人员迁出,拆除住宿设施。
  十、凡单位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防火检查,未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会报警、不会使用消防器材、不会疏散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罚款。凡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消防部门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社会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关要依法严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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