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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89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8-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1-08-2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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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加强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坚决遏制违法占地、违反规划建设、违规违章施工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推进全县城市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城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法定建设手续,依法取得建设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违规建设。

二、在城乡规划区内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特别是个人未经批准强建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原址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自行拆除。对有禁不止,到期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行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并给予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旧村,分期分批实施改造。凡属违法违规建设的,旧村改造时一律不予经济补偿。

四、对已经形成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全面清理。在遏制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基础上,对近几年形成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彻底托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的底子,依法拆除一批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严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章建筑。首先依法拆除201151全县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清理整治以后新出现的违法违规建设,其他违法建筑分批拆除。

五、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党员参与违法违规建设的,视情节提请其所在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是村居党组织成员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是村居委会成员的,视情节由镇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罢免;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国家公职人员干扰行政执法、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说情、开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联动共管的禁止违法违规建设的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管委会及其所属村居、社区要逐级建立监管、制止和报告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制度,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解决在萌芽状态;制止不了的,要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合违法违规建设所在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对承接违法违规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吊销其施工企业资质。供电部门不得向无《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工地供电。国土部门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占用国有或集体土地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七、对妨碍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强制拆除等公务,或因违法违规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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