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mzfbgsbm-pzfwj-2018-030109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7-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11-07-2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建设秩序的通告 |
相关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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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整顿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程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城市规划区内用地、规划、建设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格用地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未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核、县规划委员会主任签批的规划一律无效。 三、统一组织实施旧城、旧村改造。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一律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划、连片改造,打破原有社区、村居小区域改造模式。征收补偿统一采用县政府依据国家政策制定的标准。严禁开发商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私自与社区、村居等单位签订改造建设协议,与被征收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扰乱房屋征收与补偿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未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协议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行城市主要道路控制红线。县城建成区内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项目所在道路确定的建筑红线,不得突破。突破建筑红线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限期拆除。 五、严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之前,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六、严格执行依法报建制度。所有新开工项目要先申报、审批,再行建设,严禁边施工边办手续。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严格控制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由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九、因违法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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