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北指挥部,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 号)有关规定,现将《2015 年平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80 万元以上(含8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 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自行组织采购。各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自行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 万元。
三、有关要求
1. 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各部门、单位要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做到预算和计划有效衔接,每月20日至月底前申报下一个月的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提前一个月申报采购计划。
2. 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各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4. 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内部责任制,建立“领导负责、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可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