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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95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6-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1-06-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石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石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对石材行业的综合整治,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促进全县石材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石材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社会贡献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石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进行综合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石材行业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审批、备案审查”制度。全面评估全县石材行业产能,制定行业生产设备的总体控制目标,对现有生产设备(大锯、圆弧机、异形机等生产设施)进行登记造册,除进驻国际石材城的企业、商户外,不再审批新的生产加工和营销企业。凡现有生产设备转让的,实行统一备案、先税后证制度,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持转让协议向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证明到县石材行业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转让备案,凭备案登记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对全县从事石材行业生产加工及购销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集中清查。重点检查201011日至2011430日期间从事石材行业生产经营的业户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税收。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限期办理登记;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直至查清为止。

三、统一纳税人信息。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在工商、国税、地税、供电部门和县石材行业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登记信息进行规范、统一。

四、规范税收征管,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税负。对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的业户,由供电部门实行“一户一表”,并每月将用电信息传县石材行业综合管理办公室,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加“以电控税”模式,其它应纳税收据实征收。对其他从事石材产品经营的业户,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根据业户规模大小、占地面积、经营方式等情况核定征收,其它应纳税收据实征收。

    五、对石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的综合整治由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经信、房管、供电等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实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单位依法执行税收综合整治公务。对拒不实行“一户一表”的业户,予以断电;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对借机策划、煽动群众闹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是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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