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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61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2-12-31
文号 平政发[2012]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2-12-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石膏产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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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石膏产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条政策
 
PYDR-2012-001003


  为有效支持石膏产业科学发展,按照“扶优扶强、限小限弱”原则,特制订以下政策:
  
  第一条 设立石膏企业价格调节基金。对拥有省级以上品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上一年度国税纳税过100万元或地税过80万元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每年公布一次一类企业名单),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5%进行征收;其他石膏开采加工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的1%进行征收。该基金自2012年7月1日由地税部门代征,统一入库,专户管理。对一类企业和上一年度不属于一类企业,本年度达到一类企业标准的,所征收的基金予以返还。达不到一类企业标准的不予返还。扣除返还部分的基金余额,重点用于一类企业的贷款贴息。对一类企业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贴息。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一类企业开展采矿权抵押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能耗高、污染严重、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差的小型石膏工业企业要停止发放贷款,现存信贷额度要逐步收回。一类企业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所需抵押品经初次评估后,二年内企业在还旧借新过程中,该宗抵押品可继续使用,贷款银行予以认可,评估机构和登记机关不再重复收取抵押品评估费。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面向石膏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产品创新,灵活搭配使用并购贷款、银团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多种信贷品种,稳步扩大企业兼并重组贷款规模,实行综合授信。
  
  第三条 税务部门对石膏开采企业,安装计量设施和运输车辆计数税控系统,对运出矿山的产品进行称量;根据供电部门每月提供的用电量,对石膏加工企业施行以电控税。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石膏加工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力度,对2012年年底前石膏企业所有应缴未缴的土地使用税要在年底前清缴完毕。对兼并两家以上企业并实施资产重组的,当年的土地使用税缴纳完毕后,县财政给予等额返还,用于支持新企业发展。
  
  第四条 鼓励石膏开采加工企业联合重组。对以下3类企业行为进行扶持。第一年给予新企业实际上缴流转税地方所得部分等额扶持,第二年按照当年比上年新增部分给予等额扶持。1、石膏开采企业新上的石膏加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2、石膏开采企业与石膏加工企业联合发展,资产重组后达到1亿元的。3、石膏加工企业联合的,资产重组后,石膏粉年加工能力达到30万吨、石膏板达到5000万平方米、石膏砌块达到30万平方米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利用境外资金进行重组的,期间发生的科研、安评、环评、能评、注册等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五条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六条 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2015年年底前,年开采能力达不到30万吨,回采率达不到40%的石膏开采企业,一律关停;石膏开采加工企业必须取得环评批复且通过验收方可生产;2012年年底前,所有的石膏开采加工企业必须按环评文件要求安装除尘装置等环保设施,否则一律关停;达不到一类企业标准的石膏开采、加工企业,按最高限额收取排污费。
  
  第七条 强制推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全县所有石膏开采企业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建设,2012年年底前完成采空区的监控治理,否则一律关停。对目前没有在井下使用机械化作业的石膏开采企业,一律不准生产运营。在全县所有石膏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2013年6月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的石膏加工企业一律关停。严格落实石膏加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制度。已投产使用的,要补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未投产使用的,要在2012年年底前补办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对石膏粉加工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否则一律禁止使用。
  
  第八条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部门要认真审查石膏企业的前置许可证件,对未取得相关部门前置许可证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对吊销前置许可证件的,依法责令企业限期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质检部门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石膏企业,严厉打击,依法予以重罚。
  
  第九条 严控新上石膏开采加工项目。暂停审批新上石膏矿山开采项目。石膏工业园区外,需占新增建设用地的石膏加工项目,不再审批;石膏工业园区内,单线年产低于10万吨的石膏粉项目和单线年产低于2000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项目及单线年产低于15万平方米石膏砌块生产线的石膏加工企业,不再审批。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石膏加工项目,不再审批。
  
  第十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以下2类石膏企业进行补助:1、对创国家、省级各类区域名称或品牌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万元、1万元的补助。2、对因兼并重组企业所需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石膏工业协会的作用。石膏工业协会要协助政府搞好宏观管理,配合部门加强行业监管,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统一制定石膏矿产和石膏制品的价格尺度和对外营销策略,对县外销售的石膏矿产设立价格底线,对县内销售的石膏矿产设立价格上线,避免会员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规范企业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6日。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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