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2号)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平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采购执行范围和预算编制要求
对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融资和政府担保贷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和发展计划,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二、明确政府采购限额、自行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前需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正式批准后,除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外,自行采购时部门单位应从业务、技术、财务等科室抽专人组成3人以上采购小组,根据竞争、择优、低价原则依法实施采购,采购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采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部门单位应提供正式公文编号的申请文件、相关法律依据、文件规定和市场调研情况及专家论证意见等书面材料,变更程序严格按照《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7〕38号)执行。
三、明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规定。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鲁财采〔2011〕4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0〕154 号)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通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提高采购比例、加强培训引导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扩大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四、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
各部门单位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内部责任制,建立“领导负责、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和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采购额较大的项目要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业务、财务、纪检、审计等科室人员参加。重大项目主要领导直接负责。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年中可对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2014年平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