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蒙山龟蒙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彻底解决干线公路两侧,特别是城镇驻地路段两侧的违法建筑、乱搭乱建、随意占用公路等问题,提升干线公路路域环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公路两侧的建筑红线是指禁止在公路两侧建设永久性设施的距离,其控制区距离为从公路用地外边缘起向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县城和乡镇驻地规划范围应符合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的控制要求。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公路两侧控制区修建(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批准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公路、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公路、国土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原地改建;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以外建设。
(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各自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二)城镇规划布局,要按垂直于交通线、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进行,禁止沿公路条状发展,把公路变成街道。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应实施绿化或开挖排水沟隔离。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村居、园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四)城镇道路与公路交叉口设置,应按批准的规划由公路管理部门与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三、严格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设置
(一)非公路标志牌,是指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如经营的广告牌、立式店牌、招牌、厂家指向牌等宣传广告标志,以及非经营性的政策宣传公益标语等。为确保路容路貌规范美观,由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实行统一设置,规范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确需设置的,应按程序向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标志牌或者标志杆上附设、张贴或悬挂其它标志。
(四)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由公路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管理
为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应尽量减少公路平面交叉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做到:
(一)必须由当事人向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土地使用、建设规划手续,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到场勘查,填写审批表,报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协议书并收取补偿费后方可施工。补偿费的收取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鲁价费发【2000】9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在公路两侧进行开发的商贸区和经营业户,需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最多只允许开设2个;凡连成片或2户间距小于10米的沿路经营业户,需开设平面交叉口的,必须两户共用1个道口。单个道口的宽度:大型加油站控制在14—30米,其他经营户控制在6—16米。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先实施路宅分家,石砌边沟保证排水畅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平面交叉道口、石砌边沟的结构,可根据地形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同一线路相邻路段应保持相同形式。
五、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
(一)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责任制和公路巡查制度要求,加强路面巡查,加大公路路政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涉路违法行为。
(二)对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加水、倾倒废物、挖掘公路、埋设管线、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长期停放车辆、进行集市贸易及其它侵占公路妨碍交通的违法行为,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
(三)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城市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货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四)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绿化物。确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部门代为补种。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搞好公路两侧绿化、净化、美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