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mzfbgsbm-pzfwj-2018-030100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0-25 |
文号 | 平政发〔2017〕2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7-10-23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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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7〕2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我县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平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4日印发《关于整合组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平政发〔2017〕16号),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和机构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水利局、县渔业办、县水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粮食局等18个部门单位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人民防空管理(除涉密事项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特此公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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