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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mzfbgsbm-pzfwj-2018-0301054 发布机构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3-04-12
文号 平政发〔2013〕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13-04-12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标题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县经济普查的通知
相关解读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县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平邑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山生态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13〕26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临政字〔2013〕34 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 年12 月31 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 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动员各方力量,整合相关资源,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平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要成立相应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
  各镇(街道、开发区、保护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工作要在2013年4月中旬以前完成。各基层经济普查机构组建工作要在 2013年 4月底完成。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抽调和选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普查办公室,确保足够的普查力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请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及设备采购等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库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电子地图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经济、信息化和电信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县教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县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县科技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施工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房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方面的事项由县流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外经外贸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方面的事项,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方面的事项,由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平邑县支行、县银监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中小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县中小企业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小微企业统计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平邑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本次普查工作在手段和方式上的新特点、新变化,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规模,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聘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补助经费根据市政府市县乡按1:1:1 的比例分级负担的要求,要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到位。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到普查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并按照普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方式上报各项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严格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及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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