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5-0000024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7-20 |
文号 | 平政字〔2025〕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5-07-1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5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25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平政字〔2025〕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县政府对2025年12月31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评估,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二、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对《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平政办字〔2023〕47号)作以下修改:废止《平邑县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具体明细表根据上级规定,以每年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为准。以上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1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其他现行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邑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八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九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第十条 城镇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自然村、行政村零售点间距参照城镇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二条 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以及在本辖区拥有10家以上的连锁店等经营商户,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六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潢、烧烤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通过平邑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平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2021年11月9日施行的《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平政办字〔202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平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平邑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一、测量规则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三)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间距的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的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核查人员须同时在场。 (四)申请点与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不视为障碍物。 二、测量标准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测量起始点为上述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教职工通道等。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中间点作为测量起始点。 (三)常见零售点间距测量类型: 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道路无隔离带和斑马线情形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有隔离带但无斑马线情形的,选取最近障碍物断口开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位于道路两侧的,道路上有隔离带且有斑马线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选取最近斑马线,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6所示)
(图6) 7.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7所示)
(图7) 8.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8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8) 9.各类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10.在商场商厦、综合体等大型建筑室内设置柜台的申请点,按照上述测量方法,以距离最近通道口的柜台中间点为测量起始点进行测量。 11.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
||||||||||||||||||||||||||||||||||||||||||||||||||||||||||||||||||||||||||||||||||||||||||||||||||||||||||||||||||||||||||||||||||||||||||||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