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xxgkb/2023-000030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
文号 | 平政发〔2023〕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李炳伟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
相关解读 |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李炳伟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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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23〕8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劳模队伍的动态管理,根据《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5号)规定,对存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伪造先进事迹等情形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李炳伟,原平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科员,2012年被评为平邑县劳动模范,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开除党籍(平纪字〔2023〕102号),处分决定自2023年6月21日起生效。 现决定取消李炳伟平邑县劳动模范称号,自2023年6月21日起终止其劳模退休荣誉津贴,已发放的荣誉津贴予以追回。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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