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mzfbgsbm/2022-000033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1-22 |
文号 | 平政发〔2022〕1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1-2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
相关解读 | 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解读:《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方法》 |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平政发〔2022〕15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平邑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3号)和《关于清理规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款项。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 (一)树木补偿和代植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1。除缴纳补偿款外,还应当在指定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没有条件补栽的,应当缴纳树木代植款。代植款标准按同等树木补偿款的50%缴纳。经批准修剪的树木、行道树等大型乔木按每株300-500元缴纳补偿,小乔木按每株100-200元缴纳补偿,球类植物按每株100元缴纳补偿,绿篱按单株排列长度计算,每米缴纳补偿款30元。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2。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 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易地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和绿地建设的直接绿化三项费用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两项费用之和缴纳。土地等级划分及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分别按县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平政发〔2020〕6号),直接绿化费用按208元/平方米执行。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两项费用之和缴纳。 第五条交通事故破坏园林树木和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 第七条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八条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九条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标准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 第十条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应当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照《平邑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0日。 附件:1.平邑县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2.平邑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附件1 平邑县绿化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 1、Ф为胸径,H为株高,G为冠幅,D为地径,cm为厘米,m为米,M²为平方米。 2、“标准”中未立树种,按当地市场价计算。 3、“标准”所立的稀有、珍贵树种(如银杏、水杉、白皮松、华山松、云杉、流苏、玉兰、红枫、青枫及其他槭科植物)和景观造型树木(如五针松、平顶松等)价格为参考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届时按本地市场价计算。 附件2 平邑县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